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7月30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强化责任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资金使用效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办科财〔2023〕2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支持的非局系统承担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储备库入库审查、日常督查及验收核查工作。凡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支持的非局系统承担的项目,其入库审查和日常督查按照本办法执行;淘汰补贴和工业治污类项目验收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以下项目验收核查均针对淘汰补贴和工业治污类),其他类别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验收,属地分局参与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局财务处会同市财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指导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年度核查;市局机关党(纪)委负责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市局大气处、水处、土壤处、移动源处等(以下简称专业处室)是实施管理处室,负责组织属地分局开展项目入库审查、日常督查及验收核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项目储备库入库审查,由专业处室组织,各分局协助所在地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日常督查,由专业处室牵头,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分局应明确相关股室及人员具体负责本地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工作,并做好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七条 项目验收核查,由专业处室组织,各分局配合。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入库审查
第八条 专业处室会同财务处、市财政部门相关处室,根据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分别组织全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储备项目的申报工作。
区县(市)申报入库的项目通过属地分局党组会研究后,由各分局会同所在地财政局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局专业处室。需要区县(市)配套资金的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不需要配套资金按要求出具支付资金承诺书。
市直相关单位申报入库的项目,由专业处室完成初步审查。
第九条 项目入库实行集中审查制。由专业处室制定项目审查方案,明确组成审查组的人员、有关业务和财务专家,必要时可增加社会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项目审查组按照入库指南内容,并参照《郑州市市级预算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立项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财政支持的方式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确定拟申请入库项目,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条 拟申请纳入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经市局党组会同意后,向市政府报告批准。
第四章 项目日常督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以项目法分配下达的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专业处室应及时向下级项目申报主体印发项目实施提示函,函告项目入库预算资金、需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和计划建设周期等事项,督促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发挥资金效益。省财政厅以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专业处室提出资金使用建议,将资金明确至项目,报局党组会研究批准。
已明确至项目的资金,工业治污类和部分淘汰补贴类资金由属地分局负责拨付,其中工业治污类资金,在项目开工后,经企业申请先行拨付60%资金,其余40%资金待项目验收核查合格后拨付;淘汰补贴类资金,待项目验收核查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其他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管理权限予以拨付的项目资金,财务处、专业处室及分局应及时与财政部门协调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二条 项目日常督查贯穿项目建设实施的全过程。日常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拨付情况等。
第十三条 日常督查程序
日常督查包括项目竣工前的进度跟踪和竣工后的绩效跟踪。进度跟踪每季度一次,专业处室每季度末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可采取网上调度、书面材料报送、现场检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通报。绩效跟踪在项目竣工后进行,属地分局应及时了解项目资金效益持续发挥情况。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因素影响,发生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和绩效目标等方面的调整,应当及时报专业处室,专业处室审查后确需调整的应报局党组会研究,请示省级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财务处会同机关党(纪)委、市财政部门相关处室,每年组织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向局党组会报告监督核查情况。
对监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财务处应建立问题整改台账,会同专业处室调度整改进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责任,按时完成整改销号。
第五章 项目验收核查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核查管理,重点对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自主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项目应在计划实施周期内竣工,并组织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后三个月内申请验收核查。因客观原因竣工三个月内不能申请验收核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核查申请报告,经属地分局报市局专业处室同意。
第十七条 淘汰补贴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验收核查时提供的材料需符合相应政策要求。验收核查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由专业处室组织财务处、机关党(纪)委及行业专家共同完成。验收核查材料审查合格后,形成书面验收核查结论。
第十八条 工业治污类项目验收核查程序
(一)编制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自主验收后,编制绩效自评报告,对项目执行情况、目标达成度、资金使用效益及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二)提出验收核查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自主验收后填写验收核查申请表,并准备如下验收资料,一并报属地分局: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该报告是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全面总结,应对项目竣工后的情况与项目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时的可研报告批复或实施方案进行对比,是否存在调整和变更。重点对项目目标实现、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总结评价。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
(2)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和减排效果;
(3)完成的建设内容: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实际完成情况;
(4)资金使用:竣工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明细等;
(5)项目管理:项目建立独立核算体系情况、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
(6)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经立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
3.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4.竣工结算报告。
5.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企业环评验收及排污许可材料。
6.上级资金支付凭证、自筹资金支付凭证。
7.项目承担单位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当年近期的财务报表。
8.项目单位验收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9.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10.验收核查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初审。各分局对验收核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后报市局专业处室,专业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四)委托专项审计。财务处委托专业机构,结合验收核查材料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合规性审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上级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采购情况;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项目完工验收情况;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审查验收。工业治污类项目采取会议核查的方式,由专业处室组织成立项目验收核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并召开验收核查会。验收核查组由技术、财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低于5人。
(六)出具验收核查结论。专业处室根据验收组意见,形成项目验收核查结论。项目验收核查结论应包含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生态环境资金拨付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环境效益等内容,并明确作出验收核查合格的结论。对会议核查不合格的,专业处室应结合验收核查组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项目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核查。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所提供的相关报告、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审查、验收核查人员或技术机构应在审查项目入库资料和审核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验收核查意见,并对所出具结论与评价的真实、准确、公允性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和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中,未通过验收核查的工业治污类项目以及无故不执行的资金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对于实际执行与项目入库资料差距较大的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以及项目延期后仍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全额收回或者按比例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相关处室、验收核查组成员和技术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项目承担单位收回已拨付资金;对相关处室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对验收核查组成员和技术机构,中止或取消参与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使用资金的情况,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专业处室、各分局应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各环节影像资料、工作台账及文件的收集整理,规范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0日。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1.工业治污类项目验收核查申请表
2.工业治污类项目验收核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