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涉及企业治污类资金项目的开展,现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支持事项已无法满足目前工作开展需求。为更好服务支撑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上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结合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形成《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二、法律依据
《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依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办科财〔2023〕20号)。
三、文件主体
《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通过组织管理、入库审查、日常督查、验收核查、、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引导项目实施单位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一)组织管理
市局专业处室负责实施管理;市局财务处会同市财政部门相关处室年度核查;市局机关党(纪)委进行监督。
(二)入库审查
区县(市)申报项目经属地分局党组会研究后,由各分局会同所在地财政局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局专业处室。市直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由专业处室完成初步审查。项目入库实行集中审查制。由专业处室制定项目审查方案,明确审查组成员;审查组对项目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确定拟申请入库项目。
(三)日常督查
督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拨付情况等。
竣工前的进度跟踪由专业处室每季度末进行调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竣工后的绩效跟踪由属地分局及时了解资金效益,持续发挥情况。
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及时报专业处室,确需调整的报局党组会研究,请示省级部门予以调整。
(四)验收核查管理
首先由项目承担单位围绕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内容组织自主验收,而后向市局专业处室申请验收核查(三个月内),验收核查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查验的方式进行。
(五)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干涉或影响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审查、验收核查人员或机构独立、负责地提出意见,对所出具结论与评价负责。
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不干预和影响承担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责任
对未通过验收核查的工业治污类项目以及无故不执行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对实际执行与入库资料差距较大的,配套资金不到位以及延期后仍不能按时验收的,全额收回或者按比例收回。
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策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李伟 67189220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