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质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及《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等五项清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郑环办〔2022〕68号)同时废止。
2025年11月12日
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五项清单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1.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2.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突发故障,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且12小时内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在整改完成前能够按照规范要求每日开展手工监测的;
3.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4.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报备,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5.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经营活动单位,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并如实记录,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7.未及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全,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8.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9.未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0.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排污口设置、排污口标识设置不规范,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1.未及时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
1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1.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首次发现,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验收的;
2.排污单位(大气、水)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日均值超标倍数≤0.2倍,且不连续超过二日,首次发现,经责令后能及时整改的;
3.单位不正常使用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3台以内),切割机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后果能及时整改的;
4.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12小时内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5.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5吨,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6.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造成少量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完成的;
7.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挡、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占地面积在30平米以下,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
8.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首次发现,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9.对非生产状态下未密闭或者未贮存生产后遗留少量包装物、容器等易产生VOCS物料,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0.活性炭使用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光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首次发现,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1.加油站加油枪总数≤10,加油枪集气罩破损数量不超过1个;加油枪总数≤20,集气罩破损数量不超过2个;加油枪总数>20,集气罩破损数量不超过3个,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2.加油站卸油口、油气回收口、量油口阀门未按照规定完全关闭的,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3.排污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2倍(不超过三个因子),一类污染因子≤0.1倍,首次发现,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4.无排污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首次发现,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5.未依法变更、延续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首次发现,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6.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首次发现,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7.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类项目未登记,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8.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噪声超标≤2分贝, 首次发现,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9.检测公司无组织排放风向检测、仪器密闭性检测等不规范检测行为,首次发现,没有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2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列入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等未批先建行为,没有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危害后果,首次发现,经责令后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的;
21.首次发现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2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由于技术原因(有审批程序)确定非工况法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份以内,首次发现,且经工况法复检合格的;
23.由于技术原因被判定出具2台车辆以内的虚假检测报告(不含替车检测、OBD弄虚作假、冒黑烟有意等),首次发现,经复查后检测合格的;
24.排污单位能够按照规范对自动监控设备开展运维,但监控设备准确性测试不合格(误差在30%以内),没有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危害后果,首次发现,及时完成整改并复查合格的;
25.其他首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6.其他违法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三、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1.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3.向生态环境部门检举尚未掌握的他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或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受他人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 在裁量基准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符合一种情形的,可在20%以内从轻处罚;符合两种(含第2种情形)及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可在50%以内从轻处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四、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后的处罚金额应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情形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还是多次违法,纠正违法行为的具体整改措施及实际效果等因素。
五、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1.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污的;
2.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3.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备注:
“首次”起算是发现之日起两年内。
本清单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