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25-12857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 2025-12-24
  • 2025-12-31
  • 通知
  • 郑环文〔2025〕24号
  • 有效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4〕79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4〕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更好发挥“源头预防”和“一证式”管理效能,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5〕23号)安排部署,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实施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为主线,推动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探索“两证合一”同步办理(同步开展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颁发),更大力度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构建高效、协同、精准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到2026年12月底前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两证合一”改革经验,为全省制度创新提供实践样本。

二、试点范围

(一)我市范围内已编制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

(二)上述开发区内依法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由市局或分局审批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三、试点条件

(一)自愿参加。排污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建设、生产经营情况自愿参加试点工作。

(二)合法经营。参与试点的排污单位应合法合规经营,信用良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不纳入试点:上年度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C级或D级;一年内存在环评文件质量、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问题被国家、省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失信计分或通报;近三年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因各类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连续两次提交的申请内容不满足试点条件的;将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整体项目拆分后多次申请环评报告表的;试点项目未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

(三)行业限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以及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两高”、印染、电镀、皮革、造纸等行业和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试点。

四、试点内容

参与试点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排污许可证颁发和证后监管的全周期,按照《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试点工作办事指南》办理“两证合一”审批、排污许可证变更等相关事项(见附件1),试点单位“两证合一”办理程序、提交资料、监管要求具体如下:

(一)建设前

试点单位应同步编制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分别提交申请材料)。试点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免予提交自行监测方案、2015年1月1日后审批的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排放口规范化说明等3项申请材料。其中,已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在提交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时,应同步填写提交“排污许可临时许可申请表”(样例详见附件2)。

对于实施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同步受理、同步开展审查,同步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对于未持证单位,审批部门应颁发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对于持证单位的改扩建项目,审批部门许可“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单”(样例详见附件3),作为原排污许可证副本的附件,与排污许可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施工期

试点单位取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含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单)后,落实各项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信息公开要求,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施工期执行报告。施工期执行报告(样例详见附件4)中仅需填报基本情况汇总表,项目建设进展、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等环评要求内容通过附件提交,无需填报调试运行期相关内容。

若建设内容较已审批的环评文件发生变动,排污单位应对照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和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和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变更、调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重新取得相关许可前,项目变动内容不得投入调试和排放污染物;未发生变动且与排污许可证一致的建设内容,可直接投入调试运行。

原则上,试点单位可结合建设内容变动、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质量问题整改、改扩建项目“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单”等,在建设项目调试前一次性变更、调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项目分期建设的,可按照环评文件明确的分期方案,分阶段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变更、调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后,审批部门应依法开展审查,结合环评文件质量和许可证质量检查情况,依法变更、调整或重新颁发排污许可证,已颁发的“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单”由审批部门收回。

(三)验收前

项目投入调试后,试点单位应按证排污并依法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和执行报告等各项主体责任,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且满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数据,以及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际排放量等内容均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的依据。

(四)运营期

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运行)或完成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后,相关变动情况纳入试点单位日常环境管理。变动情形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试点单位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审批或登记后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不需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调整或重新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环评处作为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统筹安排试点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强化工作调度,建立“两证合一”审批台账和监管台账,确保试点工作推进平稳有序。各分局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相关开发区管委会的沟通协调,在试点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向牵头部门报告。

(二)落实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并落实相关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单载明的内容进行建设,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要求落实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审批部门应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联合审查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实现场建设内容与排污许可证的一致性。

执法部门应落实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要求,对试点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按证排污及执行报告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监测部门应指导责任单位按规定对试点单位开展执法监测,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和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标排放等违法情形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宣传培训。积极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培训,推进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附件:

1.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试点工作办事指南

2.排污许可临时许可申请表(样例)

3.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单(样例)

4.施工期执行报告(样例)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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