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31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4〕79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4〕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更好发挥“源头预防”和“一证式”管理效能,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5〕23号)安排部署,决定在我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实施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试点工作。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7.《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8.《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环环评〔2024〕79号)

9.《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涉变动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豫环办〔2023〕4号)

10.《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5〕23号)

1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郑环文〔2025〕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在郑州市范围内已编制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针对依法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由市局或区县(市)分局审批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实施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试点工作。

(二)办理条件

1.自愿参加。排污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建设、生产经营情况自愿参加试点工作。

2.合法经营。参与试点的排污单位应合法合规经营,信用良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不纳入试点:上年度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C级或D级;一年内存在环评文件质量、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问题被国家、省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失信计分或通报;近三年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因各类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连续两次提交的申请内容不满足试点条件的;将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整体项目拆分后多次申请环评报告表的;试点项目未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

3.行业限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以及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两高”、印染、电镀、皮革、造纸等行业和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试点。

(三)办理程序

1.办理网址。环评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提交办理资料;排污许可证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s://permit.mee.gov.cn/cas/login)”提交填报信息;环评文件由区、市分局审批的,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同上),区域选择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排污许可证办理网址同“1”。

2.办理流程.同步申请。对于需编制环评文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可同步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同步提交申请。同步受理。审批部门在收到试点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并按规定同步作出受理决定。同步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审查,组织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单)的技术评估,并在法定时限内同步作出环评及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单)审批决定。一次办结。审批部门同步向排污单位颁发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其中,对于持证单位的改、扩建项目,可颁发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单,作为原排污许可证副本的附件。涉及不同层级审批权限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

(四)办理时限

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单的时间与办理环评审批的时间一致。

四、政策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人:余留洋  李丹

解读机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处

联系电话:67189283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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