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25-00105
  • 郑州市民政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5-11-30
  • 2025-12-01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福利有效衔接,着力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照护服务难题,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和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25〕108号)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逐步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能力。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我市户籍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的老年人。

2.城乡低保对象中已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三、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

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的最高服务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二)补助标准

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我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应扣减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已获得的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合适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入住,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申请补助审批表》。

(二)开展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申请信息,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需要评估的老年人,联系评估机构开展上门评估。评估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评估费用由民政部门保障。

(三)签订协议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与机构签订入住协议,明确护理级别、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按协议先行缴纳费用,或协商出具《机构同意照护服务费缓缴证明》。养老机构负责将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四)补助发放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的决定,补助资金从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当月起算,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于次月按月支付至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本人账户。

(五)动态管理

采取服务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乡镇(街道)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入住情况、经济状况进行每月核对,不再入住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自变化之日起次月停发补助资金,并告知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档案并留存,并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公示相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精准评估确定补助对象,加强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事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对象进行摸底,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

(二)强化服务监管。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各区县(市)应至少确定1所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需求的定点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三)强化资金管理。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将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只能用于支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和对入住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符合本通知补助范围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在2024年12月20日后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暂行办法》(郑民文〔2024〕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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