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1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一、 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的重要举措

2024年我局已根据民政部、省厅文件,出台了《郑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暂行办法》(郑民文〔2024〕91号),2025年民政部、省民政厅对文件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有两条,一是集中照护救助对象扩大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是集中照护服务可以先住后付费,对缴纳集中照护服务费有困难的,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机构同意照护服务费缓缴证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先行入住养老机构。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市前期工作实际,养老服务处草拟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逐步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其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

二、 主要政策依据

1.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2.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25〕108号);

3.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

4.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以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能力为核心,推动政策衔接与资源整合,保障群体基本照护需求。

 (二)补助对象

 明确补助对象为郑州市户籍、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两类老年人:一是城乡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是城乡低保对象中已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三)服务与补助标准

1. 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最高标准不高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2. 补助标准:按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我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扣减已获得的其他行政给付。

(四)申请流程

规范“提出申请—开展评估—签订协议—补助发放—动态管理”五步流程,明确评估费用由民政部门保障,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按月发放,建立“一人一档”和动态核查机制。

 (五)工作要求

 从组织领导、服务监管、资金管理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条件,规定绩效考核与绩效补贴比例,强化资金使用合规性,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

 (六)其他说明

1. 政策衔接:2024年12月20日后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符合条件对象追溯补助,补助金从入住当月起算;

2. 文件废止:本通知施行后,《郑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暂行办法》(郑民文〔2024〕91号)同时废止。

四、起草过程

 本通知已征求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意见建议,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到意见建议2条,一是建议增加限定郑州市户籍,二是建议明确保障资金来源,已全部采纳修改完善。本通知已经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