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拓展城市公园绿地综合服务功能,规范全市公园绿地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公园+”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市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公园绿地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准入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6年1月21日
郑州市公园绿地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准入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公园绿地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合理拓展城市公园绿地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公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具备公园绿地设施和功能的生态廊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市公园绿地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合法合规、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控制标准
第四条 公园绿地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其位置、体量、规模、形式应与公园定位及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 公园绿地建筑包括游憩建筑、服务建筑和管理建筑。其中,游憩和服务建筑是为游人提供游览、观赏、文化、娱乐等服务以及为游人其他多种需要提供服务的建筑。游憩建筑包括亭、廊、厅、榭、活动馆和展馆等,服务建筑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售票房、厕所、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和医疗救助站等。管理建筑指用于公园管理,不对游人开放、服务的建筑,包括管理办公用房、广播室和安保监控室等。
第六条 配套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
第七条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指公园内除建筑用地外的所有硬化场地。
第八条 各类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综合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8.1的规定。
表8.1 综合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陆地面积A1(hm2) |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 建筑用地比例(%) |
5≤A1<20 | 15-30 | <5.0 |
20≤A1<50 | 10-25 | <5.0 |
50≤A1<100 | 10-20 | <4.0 |
100≤A1<300 | 8-18 | <2.0 |
A1≥300 | 8-15 | <1.2 |
注:不对游人开放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3。
(二)社区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 社区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陆地面积A1(hm2) |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 建筑用地比例(%) |
A1<5 | 20-30 | <3.0 |
5≤A1<10 | 20-30 | <2.5 |
A1≥10 | 20-30 | <2.0 |
注:不对游人开放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3。
(三)游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8.3的规定。
表8.3 游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陆地面积A1(hm2) |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 建筑用地比例(%) |
A1<2 | 10-30 | <1.0 |
2≤A1<5 | 10-30 | <1.5 |
注:不对游人开放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3。
(四)植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8.4的规定。
表8.4 植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陆地面积A1(hm2) |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 建筑用地比例(%) |
5≤A1<10 | 10-20 | <6.0 |
10≤A1<20 | 10-20 | <5.0 |
20≤A1<50 | 10-20 | <4.0 |
50≤A1<300 | 5-15 | <3.0 |
A1≥300 | 5-15 | <2.5 |
注:展览科普建筑面积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3。
(五)动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8.5的规定。
表8.5 动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陆地面积A1(hm2) | 园路及铺装场地 用地比例(%) | 动物保障设施建筑用地比例(%) | 其他管理建筑用地(%) | 动物展区建筑用地比例(%) | 科普教育建筑用地比例(%) | 其他服务和游憩建筑用地比例(%) |
5≤A1<20 | <18 | <1.8 | <1.7 | <9.4 | <0.5 | <3.6 |
20≤A1<50 | 17-18 | 1.5-1.8 | 1.4-1.7 | 6.5-9.4 | 0.5-0.7 | 2.9-3.6 |
A1≥50 | <17 | <1.5 | <1.4 | <6.5 | <0.7 | <2.9 |
(六)其他专类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8.6的规定。
表8.6 其他专类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陆地面积A1(hm2) |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 建筑用地比例(%) |
A1<2 | 15-25 | <6.0 |
2≤A1<5 | 10-25 | <6.0 |
5≤A1<10 | 10-25 | <5.0 |
10≤A1<20 | 10-20 | <4.0 |
20≤A1<50 | 10-20 | <3.0 |
50≤A1<100 | 8-18 | <2.0 |
100≤A1<300 | 5-15 | <2.0 |
A1≥300 | 5-15 | <1.5 |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九条 公园绿地内不应开展与公园的公益性质和为民服务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负面清单包括:
(一)设立私人会所性质、只对少数人开放的经营场所;
(二)高油烟、高噪音、光污染、水污染等业态;
(三)损坏文物保护建筑或公园历史建筑的业态;
(四)危害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或重点保护大树的业态;
(五)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业态指引
第十条 公园绿地配套服务项目应依法依规优先利用现有存量资产,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提倡建设以下配套服务项目:
(一)便民服务:游客服务中心、公共厕所、医疗室、母婴室、饮水点、配套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处、便利店等;
(二)大众餐饮:连锁快餐、轻食软饮、咖啡茶饮等;
(三)文化科普:城市书屋、文化展演设施、自然科普教育、园艺活动设施、文创工坊、文创商店等;
(四)体育健身:健身器材、球类运动场地、健身场馆等;
(五)全龄友好型游艺设施和活动场地等;
(六)智慧服务:智慧科普、互动服务设施等。
第十一条 提倡设置可满足短时高人流服务配套需求的硬化广场和草坪等适应性场地,举办露天市集、文化、体育、艺术活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郑州市园林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