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6-00033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2026-04-02
  • 2026-04-02
  • 通知
  • 郑人社办〔2026〕123号
  • 有效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有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豫人社规〔20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培训层次为高级(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权限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层次为高级(三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

将原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消防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除外)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权限,下放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册地所在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接。

二、严格审批标准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人社部颁布的《职业培训包》明确的标准进行审批,重点对师资力量、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场所安全严格把关。

三、做好承接工作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畅通咨询渠道,接受企业群众线上线下咨询,并对申请人提供咨询辅导。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编制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下放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理许可证延续,可以凭《办学许可证》原件到注册地所在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对申请许可延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重新审批,不得擅自提高申请条件。在下放后首次换发新证时收回原许可证(正、副本),交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优化审批服务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原则,及时调整本单位权责清单,在政务服务网上录入、公布下放事项,将下放事项集中到本辖区的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全面推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不见面审批”,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业务指导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举办培训会议、交流座谈、疑难共商等方式,抓好政策、业务知识和经办系统培训,采用“四不两直”工作机制,随机深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能力培训、案卷评查等活动,着力提升基层依法行政与履职服务能力。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积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涉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有关事宜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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