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02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职业培训行业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本次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和《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豫人社规〔2024〕1号)的具体举措。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向各开发区、区县(市)下放管理权限,进一步厘清市县两级职责,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快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服务便捷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服务体系。

二、目的和意义

本次管理权限调整旨在实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目标,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激发基层活力:将高级(三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全面下放,使各开发区、区县(市)能够更贴近市场与办学主体,快速响应群众需求,精准实施监管与服务。

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等措施,简化流程,压缩时限,为服务对象提供极大便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提升治理效能:明确“谁审批、谁监管”的属地原则,有助于形成管理合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全市民办职业培训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权限进行重大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批和管理权限全面下放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层次为高级(三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

将原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消防类学校除外)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权限,下放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册地所在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接。

(二)确保工作平稳衔接

为确保管理权限下放“无缝对接”,《通知》明确了具体办法:

顺畅咨询辅导:要求各开发区、区县(市)在《通知》下发前畅通咨询渠道,做好政策解读与咨询辅导。

编制办事指南:要求承接部门编制清晰的办事指南,明确流程和申请材料,确保事项承接到位。

简化延续换证:对于下放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理许可证延续,可凭许可证原件直接到注册地所在开发区、区县(市)申请换发新证,不得进行重新审批或擅自提高条件,换发时收回的原许可证(正、副本)交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优化审批与监管服务

严格审批标准:要求各开发区、区县(市)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培训包》进行审批,严把师资、场地、设施设备及安全关。

优化审批服务: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原则,将事项集中至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并全面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不见面审批”。

加强业务指导: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通过业务培训、座谈交流、疑难共商、随机抽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开发区、区县(市)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提升基层履职能力。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涉及机构:包括新申请举办培训层次为高级(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及原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消防类学校除外)。

涉及业务:涵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延续等全生命周期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日常监督管理。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方式:0371-67581180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