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各区财政局,市场发展各区分中心: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6〕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市场发展中心联合制定了《郑州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专项资金奖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市场发展中心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
郑州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专项资金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6〕11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农贸市场的建设、提升改造和规范化管理等激励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对应的农贸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及社区微菜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新建或整体提升改造的农贸市场;
(二)部分区域提升改造的农贸市场;
(三)引进互联网交易平台,推行智慧市场建设、改造、运营和监管的农贸市场;
(四)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行规范化管理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 对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奖补:
(一)新建或整体提升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对新建或改造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含设计费、监理费、建设费,下同)的项目,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部分区域提升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改造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推行智慧市场建设、改造、运营和监管达标的农贸市场,按照不高于20万元/个的标准奖补,其中:对达到设置标准的社区微菜场,按照不高于3万元/个的标准奖补;
(四)在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等级评定中,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农贸市场,分别按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标准奖补。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受理程序:由申请主体向所在辖区市场发展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市市场发展中心组织审核、验收,并按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项目)报市财政局。书面申请相关材料和组织审核、验收程序由市市场发展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支付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市场发展中心部门预算,按照预算执行管理规定编制和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直达到农贸市场承接企业或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十条 市市场发展中心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年度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市财政局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资金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市场发展中心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确定农贸市场建设提升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核、批复后执行。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市市场发展中心要跟踪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以自主监控为主,市财政局重点监控为辅。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市场发展中心要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核。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期限暂定3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发展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