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00/2023-00102
  •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 2023-01-29
  • 2023-01-31
  • 通知
  • 郑发改审批〔2023〕61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委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处(室):

根据202316日委党组会议精神,制定了《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委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23129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审批委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78号)要求,为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改革举措,优化简化委内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事项在机关内设处室的全流程办理管理,包括受理、审核、评审评估、督办、决定、出件、送达等活动。

第三条  坚持分工明确、审管分离、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重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一枚印章管审批

第四条  授权分管行政审批办公室的委领导为委机关首席事务代表,全权代表市发展改革委履行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服务职责,行使受理、审核、办结、签章等相关权限。须经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由首席事务代表按照集体决策意见签批。

第五条  《郑州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的依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由派驻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统筹办理,包括办事大厅窗口受理、协调、出件等。委机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等。

第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职权等)的结果文书统一加盖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印章,印章由行政审批办公室保管,首席事务代表签批使用。涉密事项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的通知》(郑政文〔201846号)规定,将委机关政务服务事项审批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技术审查阶段和行政审批阶段。技术审查阶段由业务主办处(室)负责,行政审批阶段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技术审查

 

第八条  主办处(室)根据职责分工,依据《政府投资条例《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包括政策符合性审查、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听证、公示公告等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予以退件;逾期不告知也未退件的即视为进入技术审查程序。

第十条  对需要开展评估评审的项目,由主办处(室)按照《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发改投资〔2020198号)文件执行。建设项目涉及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电力等,还需取得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主办处(室)负责填写完善《技术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1、附件2),并附批复文件代拟稿。

《技术审查意见表》应逐项填写,不得漏项或空白,审查情况表述应清晰完整明确,签名日期齐全。项目资料齐全的,应填写准确的文件名称、文号等;项目资料不齐全的,应注明原因,有替代文件的应填写替代文件名称、文号,并简述替代文件是否符合法规规章的规定等。批复文件代拟稿起草应按照《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执行,格式内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格式内容。

涉密事项的《技术审查意见表》(含批复文件代拟稿)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意见表》(含批复文件代拟稿)应报请委主要领导签批。委主要领导签批同意意见的,由办公室1个工作日内负责将签批原件、评估报告原件、申报材料原件等完整资料一并转交行政审批办公室,不得经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交。委主要领导签批其他意见的,按照批示精神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将办公室转交的《技术审查意见表》(含批复文件代拟稿)的电子版扫描件通过郑政钉发送至主办处(室)负责人。主办处(室)负责告知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申报,或在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如建设单位在30日内仍未进行申报,需向主办处(室)提交延期申请。

 

第三章  行政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在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完成政务服务事项行政审批,包括办事大厅窗口受理、后台审批办结、窗口发证送达,以及郑州市政务服务四级联动系统、河南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审批系统的网上审批和审批决定信息公示等。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制定并动态更新我委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清单》等相关规定,规范公示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承诺办理时限、收费要求、中介服务等,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清晰准确指引。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完成项目受理后,根据委主要领导批准的《技术审查意见表》(含批复文件代拟稿),形成行政审批决定,并按公文印发规定完成办公室审核、法制审核、保密审核

行政审批办公室在公文运转时应当会签主办处(室),报首席事务代表签批,并以郑发改审    的文号(详见附件3统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加盖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印章,正式办结。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在承诺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办结,发证环节办理时限和送达要求按照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审批决定需要公开的,按照委信息公开规定程序审查后,依法依规及时在信用郑州、郑州市政务服务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等网站公示。

第十九条  根据我市电子证照数据归集要求,行政审批决定需要录入电子证照库的,应进行电子化转换,加盖电子签章后录入电子证照库。

 

第四章  异常事项处置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技术审查完成后未能按时在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或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建设单位提交延期申请的,主办处(室)应对此出具是否同意延期办理意见,报请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将此件交至行政审批办公室作为事项办理依据。

项目延期申报申请只可办理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项目延长期限届满时仍未进行事项申报或虽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项目如果仍需继续实施,须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的《技术审查意见表》(含批复文件代拟稿)是行政审批的依据。行政审批决定前,若申报事项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主要审查内容与此不一致的,须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决定后,申请调整、变更的,参照首次办理程序进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主办处(室)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政务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执行相关领域规定。政策法规处应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法制监督。机关纪委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懈怠、履行审查审核职责不力,导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严重失实,或违规同意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评审、申报等乱作为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按委主要领导批准的《技术审查意见表》(含批复文件代拟稿)进行行政审批,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或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负面影响大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改革有特殊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创新审批服务模式办理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核准 技术审查意见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技术审查意见表

          3政务服务事项文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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