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各开发区、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郑州市市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市管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市管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市管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管企业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市管企业应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四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三)坚持权责清晰。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五)坚持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六)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 市管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管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管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领导、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二)推动科学立规、严格执规、自觉守规、严惩违规;
(三)研究合规管理负责人人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设置;
(四)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意见;
(六)按照权限研究或决定对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市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八条 市管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统筹协调企业合规管理、违规追责和容错免责工作;
(二)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以设立合规委员会,也可以授权负责风险管理的专门委员会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管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批准合规管理具体制度规定;
(三)批准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合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五)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
(六)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七)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管企业应当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负责人由总法律顾问或者企业相关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和建议;
(三)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六)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管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市管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风险管理部门)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管理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
(三)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评估,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违规整改和持续改进;
(四)指导企业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举报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合规培训;
(七)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市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规模较小或合规风险较低的企业,可以由法律事务管理专员(风险管理专员)兼任合规专员。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商协作机制。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
(二)安全环保。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三)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四)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六)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七)信息安全。强化信息安全保护的有效性与执行性,采取全面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重大商业信息和内幕信息泄露,依法合规规范采集、处理、保存、使用信息。
(八)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十七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运营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合同合法、合规性审查等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十八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上级监督管理责任、细化违规处罚等,使高风险岗位员工掌握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违规责任,并严格遵守。
(三)海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海外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确保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十九条 加强对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
(一)深入研究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
(二)健全海外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流程,重视开展项目的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依法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三)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投资保护、市场准入、外汇与贸易管制、环境保护、税收劳工等高风险领域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认真制定防控措施。遇有重大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针对重点领域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合规风险应对,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对于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委员会(被授权负责风险管理的专门委员会)统筹领导,合规管理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合规举报和调查问责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保障企业员工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违规行为处罚制度,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经调查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处罚办法进行相应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六条 落实领导责任。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合规考核评价,把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对所属单位和员工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鼓励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优化管理流程,提升合规管理水平。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海外经营重要地区、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三十条 重视合规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全员合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三十二条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市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市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市管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管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办法,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推动所属子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