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县(市)农委、生态环境分局:
为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郑州市农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郑州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郑州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残留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豫农文〔2021〕269号)、《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豫农文〔2022〕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各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遏制增量、消化存量、有效回收、集中处理,力争到“十四五”末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废旧农膜回收率稳定在97%以上;到2030年底基本实现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全面回收、合理利用、规范处理。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回收处理范围。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回收处理范围主要包括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废旧棚膜、地膜、菌棒膜等。不回收非农药包装物、卫生用药包装物和郑州市辖区外流入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营养钵、育苗盘、遮阳网、防虫网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纳入回收处理范围。
(二)明确回收处理主体。农药和农膜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的主体。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和经营场所设立回收装置,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按照“谁生产、经营、使用,谁回收”的原则,落实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收集回收义务,确保不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三)建立回收处理体系。各开发区、区县(市)要对辖区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开展回收处理,按照“合理、集中、方便、高效”的原则,科学规划,建立区县(市)、乡(镇)、村分级负责和回收、转运、处理有效衔接的综合管理体系。乡(镇)建立定点集中回收点并开展分拣、统计工作,以村为基础开展收集;设置回收箱,发动广大村民积极收捡;农药和农膜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回收装置,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进行回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化机构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中发挥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
(四)建立监测制度,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各开发区、区县(市)要综合考虑当地覆膜作物、覆膜年限以及回收方式等情况,以主要覆膜作物为监测对象,按照农用地膜覆盖面积每3万亩设立一个农用地膜残留监测点(不含国控监测点),在所有有覆膜作物的区(县)市开展农用地膜残留监测,1年完成一个监测周期,建立农用地膜残留监测制度。通过田间调查、样品采集、样品处理与质量控制等措施,建立全市农用地膜监测数据库,掌握重点区域农用地膜残留状况和变化趋势,为加强农用地膜残留污染的监管、预警、防控及综合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技术支撑。
(五)安全无害贮运。村组按规定设置回收箱,标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专用”。乡(镇)设置的回收站应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县级设置的贮存地点应具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远离水源和热源,有条件的可配备压缩打包设施,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应采用具备防雨、防渗漏、防遗撒功能的运输工具定期转运,有条件的县(市、区)应配置专用车辆(喷涂“农药包装废弃物”字样),运输环节实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无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相关单位要建立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环节交接台账,详细记录交接时间、数量、交接人员等信息,交接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推动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资源化利用单位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浪费,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资源化利用单位禁止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垃圾焚烧厂和垃圾填埋场应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焚烧和填埋,不得拒收。
对于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废旧棚膜、菌棒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由使用者归集、市场主体回收后实现二次利用。对于无二次使用价值的废弃地膜,统筹人居环境整治、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分类等任务,完善田间地头农业生产垃圾收集设施,由使用者从农田中移除后,将废弃地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由村、乡镇和区县(市)对废弃地膜进行归集、堆放、转运以及处理,有多余生活垃圾焚烧能力的,实施焚烧处理,无多余焚烧能力的,落实末端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加强源头治理。农药使用者在施用农药过程中应通过多次清洗等方法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鼓励农药生产企业采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理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各类规模使用主体应养成大包装农药使用习惯,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农药包装再利用水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实施农药减量控害行动,强化统防统治能力、提升绿色防控水平,加快先进植保机械和高效环保农药推广应用,通过降低农药使用量减少废弃包装物的产生。
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选择使用农用薄膜,指导农民使用厚度不小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2个月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在作物收获期,根据作物种类和区域条件,科学指导农民按照合理的揭膜时间和揭膜方式,在地膜完成其功能且未老化破损前进行揭膜回收,提高地膜回收率。
(八)加强监督管理。各开发区、区县(市)要加强日常监督与管理,指导农药和农膜经营者和各回收站(点)建立回收台账,统计并记录有关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移交数量等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信息化追溯系统。加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回收处理责任、回收站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
(九)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各开发区、区县(市)要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的回收处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已建成全域一体、城乡融合的市场化保洁机制的,作为市场化保洁内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收得起来、运得出去、处理得好。建立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的考核评价、部门联动、调度及宣传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溯源制度,完善生产、销售、使用台账,加强对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职责。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作为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把回收处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定期开展全域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清理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专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调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要及时开展工作情况调度,每年12月底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各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要正反结合,既要宣传各地优秀做法,又要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释放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威慑态势,增强农药和农膜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义务的责任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示范创建活动,注重梳理总结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工作样板,做好经验交流推介,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的示范效应。
(三)加强资金保障,鼓励多元投入。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理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按照规定及时核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逐步建立政府扶持、市场主体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