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821951/2025-0001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文件
  • 2025-02-18
  • 2025-02-24
  • 通知
  • 郑市监〔2025〕6 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郑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州市司法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郑州市商务局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郑市监〔2025〕6 号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试行)>》(豫市监〔2024〕15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印发《郑州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方案(试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抓好贯彻落实。在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赵晓方 0371-66991278

张晓蕊 0371-67173796


2025年2月18日                  

         

郑州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科学精准帮扶,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个体工商户实现量提升质突破,经营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总体活跃度、营业收入、带动就业人数显著提高,“个转企”数量有所突破。制定精准有效的帮扶措施,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调研和监测分析,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作用,做好“问情服务”,健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构建涵盖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措施。对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培育力度。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建设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依托本地独特产业和旅游资源,开展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的“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对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传承人培育,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对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引导参加网上经营技能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

(三)有序推进分型分类各项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在归集相关部门数据基础上,通过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在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集中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河南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进行标注,并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将增加分型判定频次并及时汇总更新数据。基于集中分型判定结果,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定期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持续做好评估确认。利用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支撑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增强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发挥数据对业务工作的支撑作用,持续夯实个体工商户数据基础。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契机,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优化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依据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依法推进“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建立“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五)突出党建引领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六)持续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持续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企对接等服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探索推行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措施,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和分散经营风险,提升个体工商户保险意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托分型分类各项措施,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将服务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七)加强沟通交流、监测分析和问题研究。建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各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健全督办和反馈机制,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三、主要工作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1.分型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种类型,划型标准基于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全省统一确定具体划型指标。

基础标准: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注册时间小于2年的个体工商户。

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款1万元(含)以下;

B.上年度(以单位形式)为3-5名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过社保;

C.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

D.注册时间在6年(含)以上、10年以下。

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款1万元以上;

B.上年度(以单位形式)为5名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过社保;

C.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上;

D.注册时间10年(含)以上。

2.分型方式

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本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省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分型判定。分型判定中,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本省(市、县)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本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省市场监管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3.帮扶措施

按照“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的总体思路,对“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税收减免、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各区县(市)要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培育措施。

“生存型”:“生存型”的个体工商户重在活下来,以“稳存量”为主要目标,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上,引客流、降成本、减税费是主要帮扶政策,依法依规享受税费减免,大力开展房租减免、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宣传促销等帮扶举措,激发个体工商户活力。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柔性执法措施。

“成长型”:“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是有了一定的基础,需要发展壮大的部分商户,以“扩增量”为主要目标。在稳岗惠企补贴方面按规定享受政策,鼓励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二是健全完善人才培育机制。支持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持续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针对库内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别、产业集聚、经济特色等情况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线上线下资源,多维度提升培训效果。三是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强化对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益的保护力度,以专业指导提高个体工商户应对风险、化解危机的能力。帮助个体工商户申报“老字号”。支持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保护机构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

“发展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规模的商户,以“提质量”为主要目标,这部分商户的需求重点是提升品牌形象、提高产品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引导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一是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两新”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送服务上门活动。探索以行业和地域为分类建立“党建数据库”,强化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发掘一批学历高、知识面宽、专业性强的青年党员干部,抓好“关键少数”,强化示范引领。二是注重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管理、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进行帮扶,对有意愿“个转企”的商户,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成立日期和保留行业特点,并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同时提供最快捷转换证照服务,鼓励各区县(市)给予相应转型升级奖励,对接适用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帮助提供财务、法务等服务,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或专利权,具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主要参考条件:一是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二是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三是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县级以上(含)荣誉或者获评“党员示范店”的;四是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依法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参考条件:一是从事本区县(市)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土特产销售、手工艺制作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二是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三是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的;四是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证书的,或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依法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参考条件:一是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三是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四是拥有依法认定的“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此处百年老店是指成立时间长、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并不专指经营时间满百年的);五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六是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依法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参考条件:一是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的;二是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三是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四是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依法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注意事项:存在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记录等情况的个体工商户不进行分类。

1.分类原则和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以市级或县级为单位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基础标准为: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分类标准能够充分体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研究制定具体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各区县(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2.分类方法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省市场监管局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培育平台或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推荐和认定方式:“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级或市级为单位进行。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级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不予认定。由相关部门推荐的,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省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各地个体工商户申报情况,按照3%的比例进行抽查,通过随机走访、实地查看,对“名特优新”认定工作严格把关。

有效期和评估确认:“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支持享受本地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

“知名类”:一是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宣传推介,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一定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的知名度;二是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三是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引导“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美豫名品”建设,提高市场份额。充分调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形成推进品牌建设合力;四是优化专利服务和保护。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发挥商标品牌指导站作用,提升商标申请便利度,加强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五是落实党建引领,推进“小个专”党建,选派优秀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

“特色类”:一是区县(市)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发展产业集群,在从事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地理标志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发挥行业协会带头作用,促进以“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聚集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培育集体商标;二是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连接企业、上下游资源;三是在各区县(市)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全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的核心位置,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四是打造具有浓厚郑州特色、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文化旅游商品;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特色民宿、旅游休闲街区,支持“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入驻各旅游休闲街区;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五是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

“优质类”: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与媒体深度合作,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推出老字号、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特色民宿等系列宣传报道,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二是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积极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增强发展动力;三是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标准的企业给予指导支持;四是加大培训力度,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联合,共同举办研修班、培训班,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提供运营问题、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五是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的个体工商户,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其高质量发展持续赋能。

“新兴类”:一是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二是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优化各项服务措施,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三是支持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境外参展,运用跨境电商方式扩大郑州特色优势产品出口,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四是推动大型企业、链主企业与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合作,通过供需对接会等形式,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逐步构建资源共享、互惠互利、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五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知识产权,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制度设计,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面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持续深入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要在省市场监管局的分型判定结果上,会同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类判定。税务部门要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提供缴纳不同幅度税款情况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名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各相关单位要研究出台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和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做好政策宣传普及、专项调查调研、实施效果评估、推动党的建设等工作,协同推动政策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他们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党建引领、大胆创新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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