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细化办理流程,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159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郑政〔202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最终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一)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食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包括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等。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在我市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专门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居住托养、生活照料、文体娱乐、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的设施,包括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指主要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服务的老年食堂、老年餐桌和老年助餐点。
二、价格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按照省级价格政策:用水、用气(指管道天然气,不含集中供热用气,下同)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用热(指集中供热,下同)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标准;用电执行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中的居民合表用户价格标准。
三、认定及办理
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并确定具体机构清单,同时抄送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作为执行居民价格政策的依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
(一)养老服务场所审核。对开展运营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定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出具开展养老服务的证明材料。
(二)提出申请。需申请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持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回执或开展养老服务的证明材料,由机构运营方向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出场所名称、位置、建筑面积、产权主体、运营主体等信息,明确需申请的价格事项。
(三)审核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受理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
对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实行分户分表单独计量的,按计量主体落实相关价格政策。对暂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的计价计费方式;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社会餐饮企业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可根据老年助餐服务人次与总服务人次的比例确定享受居民价格的比例。具体量比由民政部门牵头,养老服务机构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协商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客观准确核定信息。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客观、准确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填报申请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对不按实际申请的,一经查实,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强化政策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政策。如遇政策更新调整,应及时贯彻落实新政策,并加强宣传。对不执行价格政策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实施动态管理。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核和退出管理,及时更新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存续信息,并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及时反馈。
(四)加强沟通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民政部门要严格养老服务机构审核,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政策监督检查;各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严格执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养老服务机构最新核定情况,简化审批程序;养老服务机构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应及时告知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和辖区民政部门。各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本通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