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00/2026-00001
  •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再生水,价格
  • 2025-12-26
  • 2026-01-07
  • 通知
  • 郑发改价管〔2025〕390号
郑州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郑州市市区再生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再生水利用,进一步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郑州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郑政文〔2025〕86号)《郑州市中心城区加快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行动方案(2025—2027年)》(郑政文〔2025〕87号)等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区再生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等经过集中收集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二、本通知所适用的对象为郑州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利用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销售、使用再生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单位)和用户自主协商确定使用价格。

四、积极推广再生水使用,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清洁能源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免征水资源税。

五、城市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再生水生产、销售企业(单位),负责再生水价格、购销合同管理,强化再生水生产、销售特许经营或委托运行协议管理。

六、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再生水价格执法,依法查处再生水领域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能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或省对再生水价格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郑州市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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