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清理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确定下来,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
为做好法典实施衔接,维护法治统一,根据《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及涉及生态环境法典清理、优化营商环境统一大市场清理等有关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2026年5月20日前制定并现行有效的2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清理结果,并公开征求意见。
二、清理过程
本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经历了部署启动、初步清理、集中审查、征求意见和研究决定等阶段。局法规处牵头汇总集中审查,对照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新要求,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政策要求,逐件评估审查,形成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按照程序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建议的公告》通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8月31日,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和建议0条。
三、主要依据
清理工作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2025年12月23日第255号修正);生态环境部关于法典涉及文件清理、配套规定制修订的工作部署;省市关于涉及生态环境法典文件清理的要求;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关于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存量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清理结果
经全面清理,对现行有效的2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按三类处理:
保留继续有效18件。这部分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原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吸收并废止,经评估,其现行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则、精神及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一致,不存在抵触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上述保留文件在后续行政管理及执法适用中,其法律依据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需修订2件。这部分文件部分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新规定、新要求不一致,应当修订后重新公布。
决定废止2件。该文件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者需要与正在全面修订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一致,存在内容需调整较大或已被生态环境法典替代。
同时明确,为确保法律适用统一,自2026年8月15日起适用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停止执行与法典不一致的规定。具体清理目录以公告附件为准。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 李应超
联系方式:0371—67189275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