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物收藏单位活化利用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3 发布机构:郑州市文物局 来源:郑州市文物局

一、解读方案

(一)解读提纲

1.主要依据

2.目的意义

3.适用范围

4.主要制度措施

5.其他事项

(二)解读形式

文字说明

二、 解读内容

(一)主要依据

1.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政发〔2016〕21号)中提出:“支持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成效明显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在净收入中提取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用于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中提出:“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逐步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文物单位评估定级标准和绩效考核范围。”“文化文物事业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3.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物博函〔2016〕1799号)中提出:“遴选出92家单位作为全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逐步建立起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良性机制。重点探索通过博物馆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92家试点中,河南省只有省博物院纳入试点名单。”

4.中宣部九部委《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中提出:“实施“博物馆+”战略,促进博物馆与教育、科技、旅游、商业、传媒、设计等跨界融合。”

(二)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文物“活”起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促进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资源活化利用,为群众提供高质量、高品位、多类型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激发文旅消费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中的“郑州市文物收藏单位”包含全市国有博物馆及国有考古研究机构。

(四)主要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多元运营机制,推动“博物馆+”品牌战略,调动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在文物收藏单位开展公共空间、文化服务运营、商品开发、“博物馆+”品牌授权等多元化运营。

坚持“一馆一策”,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活化利用方案。坚持公益为主,保障运营收益的科学分配与再利用。对于文物收藏单位开发运营取得的事业收入、运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统一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五)其他事项

郑州市文物局负责对文物收藏单位活化利用工作相关业务指导、咨询。

 

解读机关:郑州市文物局

解读人:李喜明

联系电话:67189321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