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5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医疗服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33号)、《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立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郑医保办〔2023〕20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01号)精神,市医保局联合市卫健委,抽调医疗机构、郑州大学等第三方物价、财务专家进行论证和测算,经公示、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多轮论证座谈会,综合各方意见,市医保局、市卫健委最终拟定了《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根据省局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调价总量,按照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检查治疗价格、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调整价格项目262个,其中调降45项、调增209项、统一床位价格8项,并明确配置及收费要求。

(二)调价思路

1.有升有降调整项目价格。在严格落实核定调价总量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理顺比价关系,统筹考虑年初已执行修订项目产生费用,并重点降低CT、核磁共振、PCT/CT等检查项目价格,累计腾出空间主要用来提高诊查、护理、中医以及急诊产科、康复、精神(心理)等薄弱学科项目以及部分历史价格偏低的手术项目价格。

2.统一普通病房床位价格。2003年以来,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均需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床位价格,造成床位价格杂乱,同一个医疗机构存在多个普通病房床位价格。部分医疗机构为了提高价格背离基本医疗定位,比拼病房硬件设施,增加了群众负担。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省通知)要求,将现行普通病房床位和新建改建病房价格,统一为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标准,将取暖、降温等成本一并纳入床位价格,医疗机构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的,不再收取取暖费、降温费。今后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执行统一价格,不再单独核定价格。

3.配合集采任务调整价格。按照省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脊柱类、人工晶体类耗材相关的手术项目价格纳入调整范围,配合集采改革落地。

4.整体调整维持各级价差。根据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调整范围,结合郑州市调价空间和临床实际,适当增加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检验项目调降数量,扩大总体调价空间。以省级三甲价格为基准,从医疗技术偏向、人力和客观成本占比、技术难度等多个维度,统筹确定调价项目的类别和级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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