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2 发布机构:郑州市林业局 来源:法规处

为规范全市林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定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求,郑州市林业局于2024年10月12日印发了《郑州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郑林〔2024〕43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河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裁量权基准工作的通知》(豫林办〔2024〕45号)、《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法政办〔2024〕7号)明确要求,2024年11月底前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公布工作。这是制定《裁量基准》的直接依据。制定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4〕7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裁量基准》的意义是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进一步防范林业行政执法风险,引导林业执法体现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推动全市林业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林业依法行政水平,为提升林业行政执法质量提供制度支持。

二、制定过程

2024年4月29日,郑州市林业局召开了有关处室(单位)参加的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会,4月3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责任处室(单位)和有关要求,正式启动《裁量基准》的起草工作。5月1日至7月16日,政策法规处、森林资源管理处、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处、生态建设修复处、市自然保护地事务中心、市绿化工作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起草了《裁量基准》。其中,6月17日至26日,我局第一次书面征求了各开发区、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7月16日的征求意见稿。

7月16日至24日,第二次书面征求了各开发区、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意见;7月29日至8月30日,在我局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2日至6日,征求我局法律顾问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多次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裁量基准》是对《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共23个处罚条款,明确情节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罚裁量基准。其中,《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郑州市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范围内。《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郑州市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和《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全市。

(二)关于《裁量基准》的内容。本《裁量基准》对每种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都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裁量阶次。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裁量阶次划分标准是:违法行为对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林木、湿地资源等造成损失的价值,或者对林木造成毁坏的数量;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在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裁量阶次,罚款的处罚幅度是:轻微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为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下的部分;一般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为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至70%以下部分;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为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70%的部分。

本《裁量基准》强调,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对本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三)其他。下一步,将对《裁量基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行政执法相关政策的最新要求,适时予以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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