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13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一、清理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网〔2025〕20号)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2025年4月30日前现行有效的16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过程

我局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或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因机构改革部门被撤销、重组或者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由继续承担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或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局法规处牵头组织汇总集中审查,征求单位和社会意见,局研究提出最终清理意见,按规定时间8月进行征求意见阶段;对《关于废止郑环保〔2000〕54号等17份规范性文件决定》(郑环保〔2003〕41号)等13份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2件拟修订、《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郑环文〔2020〕56号)等1件拟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评估征求局处室初始意见基础上,经梳理,形成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建议的公告》,为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质量,于2025年7月30日至8月30日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了修订。经研究决定,形成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环文〔2025〕 14号)。

三、主要依据标准

行政规范性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评估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或宣布废止(失效):

1.不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涉企行政检查有关工作精神不衔接、不适应的;

2.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代替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事项,违法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4.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

5.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废止、失效或修改的;

6.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不符合“放管服效”改革精神、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规定不相符,不利于保护市场主体、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

7.违反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含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内容以及含有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等不平等对待企业规定的;

8.违反《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98号)规定,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

9.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不一致,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

10.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精神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相关规定不衔接、不适应的;

11.不符合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与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12.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

13.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不一致,内容明显滞后,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合继续适用的;

14.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

15.违反招商引资规定,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的;

16.对消费进行不合理限制,搞“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的;

17.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或者超过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

18.因管理需要应当增减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或者宣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清理结果

我局对2025年4月30日前现行有效的16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研究决定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 李应超

联系方式:0371—67189275

2025年11月1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