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设置绿色物流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5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一、制定背景

郑州市作为国家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正在持续构建“高效、绿色、集约、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2023年11月,经国家部委批准,郑州市成为全国首批15个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城市之一。为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辆,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化交通秩序,按照市政府安排,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照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地做法,研判制定我市优化路权管理政策,引领我市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

二、法规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要求“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

2.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要求“加快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4.省政府《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豫政〔2024〕15号)要求:“到2025年,除应急车辆外,全省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以及城市建成区的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基本使用新能源汽车”。

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豫办〔2025〕27号)要求:“到2027年城市建成区、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区域设置为绿色物流区,区域内货物运输基本使用新能源车辆”。

6.《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

7.《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公安、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郑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郑政文〔2021〕92号)要求“支持中心城区、商贸区实施严格的燃油货车管控措施,给予新能源货车更多通行便利”。

三、起草过程

《关于新增设置绿色物流区的通告》是按照统筹布局、试点推广、分步实施、先立后破的原则,以“推动交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为动力,综合考虑人口居住密度分布、机动车保有量与动力类型、交通出行等实际需求,在第一批划定8个区域的基础上,新增设置第二批9个“绿色物流区”。新增区域仍集中在学校、医院、商超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机构、城市功能区等人口较为密集区域。经实地调研论证,新增设置第二批9个“绿色物流区”总面积32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0.42%,占市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面积4.0%。

四、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实施范围。明确郑州市新增设置第二批九个“绿色物流区”。其中区域一:中央文化区(简称“CCD”)周边:中原西路(不含本路)-西四环(不含本路)-博体路-凯旋路合围区;区域二:上街体育中心周边:新安路-淮阳路-丹江北路-金华路合围区;区域三:河南省儿童医院周边:南阳路-金水路-文化路-红专路合围区;区域四:河南省人民医院周边:黄河路-东明路-金水路-花园路合围区;区域五:龙子湖高校园区:东四环-北三环-东三环-金水东路合围区(均不含本路);区域六:郑州市中医院周边:中原路-秦岭路-建设路-嵩山路合围区;区域七:行政区域周边:金水东路(不含本路)-黄河南路-黄河东路-中州大道(不含本路)-农业东路-农业南路合围区;区域八:行政区域周边:金水路-二七路-西大街-东大街-紫荆山路合围区;区域九: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北院区周边:新城路-清北路(原名河湾路)-天元路-天河路合围区。

二是实施对象。明确实施对象为国五及以下(含燃气)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微型、轻型柴油货车,燃油(含燃气)的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环卫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三是实施内容。第一阶段: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3月31日,实施范围内实施对象每日6时至22时限行。第二阶段:2026年4月1日起,实施范围内实施对象全天禁行。

四是违规要求。明确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25年12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