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房产测绘是房屋产权交易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成果广泛应用于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税费征缴等关键环节,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国家税收安全及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19年,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曾出台《郑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试行)》(郑房〔2019〕3号),在当时对规范测绘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放管服”改革深化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制度的全面推进,原办法已难以适应新的管理需求,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制度滞后与管理缺失风险:原办法试行期满,部分条款已失效,且十二届市委第六轮巡察时指出我单位房产测绘管理工作存在“管理制度滞后,信用管理工作停滞”的问题,亟须通过新办法填补管理真空。
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随着营商环境优化及“联合测绘”改革推进,我市房产测绘市场已全面放开。截至2024年底,全市已有44家测绘单位申请开通备案系统权限。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测绘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企业为迎合客户不合理要求出现恶性竞争,给产权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带来隐患。
权限下放后的机制理顺需求:随着开发区管理权限的下放,原有管理模式出现“断层”,急需通过修订明确“统一标准、分级实施”的管理机制,确保全市测绘管理一盘棋。
为此,亟须制定一部系统、精准、可操作的新《办法》,以规范我市房产测绘管理工作,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法律依据
本次起草工作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确保《办法》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主要依据包括: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这是制定本办法的直接上位法依据,明确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成果的审核及管理职责。
政策指导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明确房屋面积管理职能继续保留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郑政办〔2019〕46号),为测绘市场放开及联合测绘提供了政策支撑。
三、要达到的成效
本次《办法》的起草旨在构建科学、规范的房产测绘管理体系,具体目标概括为“一个重点、两个难题、三项职能、四个统一”:
建立“一体化”管理体系(一个重点): 打破区域和部门壁垒,建立全市统一的房产测绘管理机制。
解决两大管理难题:重点解决数据信息管理难、测绘市场监管难的问题,遏制恶意竞争,提升成果质量。
强化三项核心职能:明确并强化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测绘单位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电子数据信息库建设与管理职能。
实现“四个统一”:最终实现信息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规则统一、成果管理统一。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预期达到房产测绘市场放开“到位”、市场竞争“有序”、成果质量“专业”的目标,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四、起草过程
为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房屋交易中心(我局二级单位)在局产权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分阶段推进起草工作:
调研与启动阶段(2023年-2024年初): 针对我市房产测绘市场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纠纷高发点和管理漏洞。中心党委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件修订工作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着手收集资料。
对标先进与外出考察(2023年): 工作小组先后赴成都、重庆、武汉、长沙、广州、佛山等地房管部门开展专题调研。重点围绕房产测绘成果电子档案库建设、信用管理及办事流程等进行学习,形成了《关于建立房产测绘成果电子档案库的调研报告》及《关于房产面积测绘管理的调研报告》,充分吸纳了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
论证与起草阶段(2024年): 多次组织科室骨干、测绘专家、测绘机构代表及法律专业人士召开座谈会,对标先进经验,对《办法》的框架结构和核心条款进行反复推敲。
征求意见与审定(2024年下半年-2026年2月): 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了房产测绘协会、相关测绘机构及社会各界意见,采纳了关于信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理建议。最终稿经与局产权处、局法规处多轮对接,并于2026年2月通过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
五、主要内容
《郑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1–5条)
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体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产测绘活动。确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负责市内五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开发区、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事务,形成“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管理格局。
第二章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第6–10条)
规范了测绘成果备案的全流程。明确备案包含申报、审核、入库三个环节。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或委托人履行申报主体责任,测绘单位对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成果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
备案条件:资料真实、数据格式合规、面积测算依据正确、界址点定位准确等。
动态管理:规定了成果变更、异议处理机制,并将错误成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章 电子数据信息库(第11–14条)
明确由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依托“智慧房产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全市统一的电子数据信息库。
功能定位:实现测绘成果电子化上传、线上备案和分级使用。
数据内容:涵盖测绘成果、备案材料、机构及人员基本信息、信用档案等。
安全要求:符合国家电子档案和保密管理规定,确保数据标准统一、安全可靠。
第四章 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第15–18条)
构建了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实施主体: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统筹,市房屋交易中心具体实施。
信息归集:将本市执业的测绘单位及人员的登记注册、守信荣誉、行政处罚、司法裁判及违法违约记录等五类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权益保障:设立异议核查与更正程序,保障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19–20条)
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
责任承担:受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须依法担责。
处罚措施:对违规开展测绘业务的单位及人员,将暂停其成果备案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第21条)
规定本办法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适用范围
适用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各开发区、县(市)的房产测绘管理部门。
适用对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
七、新旧办法主要差异解读
本次修订的《郑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相较于2019年发布的试行版(以下简称“原《办法》”),在管理体制、信用监管、技术标准及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管理体制由“单一实施”向“统一领导、分级实施”转变
原《办法》: 主要由市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市区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参照执行,管理模式相对集中但缺乏对开发区及县域的明确统筹机制。
新《办法》: 明确了“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管理格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屋交易中心负责市内五区具体管理,同时明确各开发区、县(市)房管部门为本辖区实施主体。这一变化理顺了权限下放后的管理机制,确保全市测绘管理“一盘棋”,消除了管理真空。
2. 信用监管由“积分评级”向“全量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升级
原《办法》: 采用“积分评定信用等级”及“红黑名单”制度,侧重于行业内部的考核与公示。
新《办法》: 对接国家及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立了更严密的信用信息档案。不再局限于内部积分,而是将登记注册、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司法裁判及违法违规等五类信息全量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新增了异议核查与更正程序,强化了信用管理的法律效力和社会联动性,旨在解决市场放开后的恶性竞争问题。
3. 数据管理由“信息系统”向“统一电子数据信息库”深化
原《办法》: 提出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侧重流程电子化。
新《办法》: 专章规定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数据信息库”,依托“智慧房产系统”实现数据标准化、安全化和共享化。不仅涵盖测绘成果,还集成了机构人员信息、信用档案等全要素数据,并严格规定了数据保密与时空数据准确性要求,实现了从“有系统”到“数据资产化、标准统一化”的跨越。
4. 责任主体与技术标准更加精准严苛
责任落实: 新《办法》特别强调了“注册测绘师”的签字盖章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或委托人的申报主体责任,并细化了受委托单位重大过错的法律责任,比原《办法》的责任链条更加清晰。
技术标准: 更新了面积测算依据,新增了对接河南省《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范》等最新标准,适应了“联合测绘”改革需求;同时在备案条件中,对界址点定位、共有建筑面积认定等提出了更具体的技术要求,以遏制因技术不规范引发的产权纠纷。
综上所述,新《办法》不仅是条款的增补,更是管理理念的革新,标志着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从“试行探索”正式迈向“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的新阶段。
解读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
解读人:鞠志强(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测绘管理科副科长)
周瑞华(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测绘管理科科员)
联系方式:0371-67881200 675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