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期执行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5 来源:郑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延期执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

2021年12月6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2021〕18号),将市内五区和四个开发区的工业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70元/平方米调整为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配套费标准调整为零。该政策执行2年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降低了企业建设成本,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性助力,有力促进了我市实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同时学习借鉴成都、青岛等地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经验与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延期执行。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郑办〔2021〕3号)文件,第11条“降低办理建筑许可成本。完善费用减免政策措施,推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

(二)《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文件,第六大项第二小项“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各地是否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统一规定,确需提高的不得突破省政府确定的上限标准’有关要求,对标营商环境评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经政府研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对于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仓储项目鼓励各地将收费标准调整为零”。

(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第三条“本着有利于运用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建设和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你市对配套设施齐全的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

 三、主要内容

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2021〕18号)延长执行期至2026年12月6日。

解读机关:郑州市财政局

解 读 人:邢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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