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制度和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结合郑州市实际,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郑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房屋逐步进入“老龄化”阶段,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先后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央“十五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关于“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要求。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赴多个城市学习调研后拟定初稿,经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环节,吸纳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采用“1+3”架构,即制定1个统筹性的“三项制度”实施意见,同步配套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安全体检、房屋质量安全保险3个工作方案。
(一)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
该制度为筹集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的制度性安排,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多渠道筹集资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共账户:分为市级公共账户和区级公共账户。市级资金统筹用于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区级账户资金统筹用于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费用。
个人账户: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其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按照《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5号)执行。
(二)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制度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工作,逐年分批次对辖区房龄30年以上的城镇房屋进行体检,并优先对房龄30年以上的城镇住宅房屋和教育、卫健、体育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体检。
体检费用:城镇住宅房屋体检费必检项费用从市级公共账户列支,城镇非住宅房屋体检费用原则上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隐患治理:对体检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实施治理,并可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引导更新改造。
(三)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坚持“个人自愿、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立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服务”市场机制。
保险范围:包括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人员临时安置费用、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补偿、房屋安全风险预防等内容,具体以协议为准。
风险管控:保险机构需对购买保险的房屋加强日常监测与风险防范,提供风险预防服务。
四、实施范围
包括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其他区县(市)参照实施。
根据我市实际,将住宅类城市更新项目及市内五区老旧房屋较多的办事处作为首批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工作试点。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局
解 读 人:张路
联系方式:67889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