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稳定工业用地规模优化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05 来源: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起草背景

根据《郑州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郑办〔2022〕58号)实施情况和产业发展形势,结合我市实际,市资源规划局研究起草了《郑州市稳定工业用地规模优化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结合上级新政策新规定,《实施办法》注重提升文件的适应性和契合度,主要区分新增和存量处置方面,优先消化存量,适度控制增量。旨在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贴合市场形势需求,精准保障产业项目落地。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32条,区分适用条件、规划管控、土地管理、准入监管等几个方面。

(一)适用条件(第1-5条)。新型产业用地适用范围为存量工业、仓储、行政办公、文化、科研、商业、特殊等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明确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按招拍挂方式组织供应。对制定目的和依据,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概念进行阐述。

(二)规划管控(第6-11条)。一是区分存量和新供应明确规模控制和停车配建,存量工业、仓储用地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控制在辖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沿黄科创带沿线高新区、惠济区等重点区域,可控制在15%以内,机动车停车位按不小于0.5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新增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规模控制在辖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面积的7%以内,重点区域控制在12%以内,产业用房机动车停车位按不小于0.8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二是明确用途兼容性。新型产业用地可兼容商业商务、公共服务设施等用途,兼容其他用途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5%。三是明确新型产业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布局和建设标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7%(兼容用途部分占地面积除外),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兼容用途部分建筑面积除外),不得建设成套住宅、酒店和中大型商业设施。

(三)土地管理(第12-24条)。《实施办法》明确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市场价格按照普通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确定,可按项目用房自持比例修正系数综合核算,兼容其他用途用地按相应用途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价格,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时,地价按普通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确定,不再进行自持比例修正。同时对使用权提前续期、土地连片开发、带方案出让、合作开发、分割销售和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可以有效提升可操作性和激发市场主体参与产业升级的积极性。

(四)准入监管(第25-31条)。本部分对新型产业准入、日常监管、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林通

联系电话:0371-68810301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