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相关上位法的“立改废”,我市部分政府规章个别条款与新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符合现行国家、省相关政策,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涉市场准入壁垒、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清理要求,对7部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主要内容
《决定》修改7部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一是对照上位法规定进行适应性修改。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删去《郑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中行业协会筹备许可及相关处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对《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移交、档案利用等条款进行修改;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对《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起草、审查、备案等条款进行了调整;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郑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处罚条款进行调整。
二是根据国家、省政策进行修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规范信用管理、惩戒,删去《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信用惩戒条款;《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办法》中删去优先选择、优先表彰等条款。
三是根据我市管理实际完善相关条款。《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代管的,细化办理流程。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虑资金安全、存款利率、服务效能等因素,竞争性选择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名称变化以及单位职责调整,对规章进行了修改。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司法局
解读人:李艳艳
联系方式:0371-67185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