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规划许可的位置、数量(面积)和尺寸进行配建,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但是实际数量(面积)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数量(面积)和尺寸一致,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且实际数量(面积)和尺寸不满足规划许可数量(面积)和尺寸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在某一期确实无法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配建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可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总体平衡;
(4)经规划许可的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在实际配建时更改为地下的,该部分车位不得进行销售,并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承诺实施的,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并纳入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