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新型工业用地原则上布局在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和核心板块内;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和核心板块外的城市新区,允许集中布局新型工业用地,规划布局方案需报市政府审议。
2、原有限制类、产能落后淘汰类、低效利用类工业存量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同意,可升级转型为新型工业用地。
3、现状用地性质、土地证登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上位规划为非工业用地且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存量土地,经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升级转型为新型工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