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实施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或重大项目需要的;
(三)因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主导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需要的;
(四)经航空港区管委会认定的辖区重大产业项目需要的;
(五)经评估论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