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7445745/2024-00179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 2024-09-02
  • 2024-09-10
  • 意见
  • 郑政办〔2024〕46号
  • 有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 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政办〔2024〕46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及认定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二)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

县级政府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按照现行政策对低收入人口分类进行认定。

1.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由乡镇(街道)受县级政府委托进行认定。

2.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认定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其他低收入人口。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工作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尽快实现统筹城乡、上下联动、分层分类、部门协同、动态管理目标,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民政部门要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教育、人社、住房保障、城建、农业农村、医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单位要依托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个人申请、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逐级上传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形成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数据信息共享给同级民政部门录入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信息与殡葬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更新数据库人员信息。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做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不断完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动态监测

各级各部门通过“线上大数据监测”与“线下铁脚板摸排”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重点走访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家庭、非“整户保”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等。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对已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现行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

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推送的预警信息,由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上门核查情况,给出救助帮扶建议。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提供专项社会救助或帮扶;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

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落实分类施保,继续执行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校大学生、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每人每月增发100元低保金的救助政策。城乡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教育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动态监测机制,对符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及时纳入改造范围,保障基本住房安全。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建局、市民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就业救助。加大帮扶力度,对就业困难低收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低收入家庭成员,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在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救助。同时,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于情况紧急的困难群众,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救助金额不高于当地3倍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事项,由乡镇(街道)实行“先行救助”;对于救助金额较大的急难事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额度。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相关手续或证明材料。充分发挥县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认真落实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有关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探访关爱和照护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县级政府要加大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的统筹保障力度,切实保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根据我市有关政策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给予用电用水用气(管道天然气)价格补贴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鼓励开展慈善帮扶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定期召开县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保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将社会救助融入网格化基层治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做到对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精准救助。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等做法,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的可及性、便捷性。

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部门协同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鼓励引导更多困难群众通过勤劳改善生活,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社、住房保障、城建、卫健、应急、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加大对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非法获取的物资、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规定公开救助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事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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