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2-00007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2-02-16
  • 2022-02-18
  • 通知
  • 郑自然资发〔2022〕7号
  • 有效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临时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明电〔2021〕54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严禁占压生态保护红线,不得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规范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

临时用地的申请主体为已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主体单位或施工单位,地质勘查主体单位。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由市、区县(市)、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分级审批。

(一)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探矿权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开工证明。

3.临时用地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使用期限等。

4.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附坐标),需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不动产登记情况为准,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查询证明等。

6.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7.土地利用现状图。

8.遥感影像图。

9.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10.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选址意见(附工程定位图)。

11.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相应的区县(市)、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须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12.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凭证。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足额补偿到位。

13.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已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临时用地申请人编制,并经开发区、区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科)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14.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临时用地申请人需与土地所在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15.临时用地初审意见。需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应由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临时用地审批。市、区县(市)、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权限和要求进行审批:

区县(市)、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不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区县(市)、开发区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跨辖区的,应由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别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科)应当在受理后组织地质矿产保护监督处(科)、国土空间规划处(科)、详细规划管理处(科)、耕地保护监督处(科)、督察执法处(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科)等完成会审,会审通过的予以核发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临时用地应当办理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临时用地,不再办理规划许可。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以及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临时用地,应在取得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后,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

(三)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的临时用地,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

四、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用地台账,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包括复垦保证金的缴纳、使用情况)。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由所辖区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时用地完成土地恢复后,由原批准机关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科)组织验收。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科)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应职能处(科)室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要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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