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文件规定,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由市、区县(市)、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分级审批。具体情形包括:区县(市)、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不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区县(市)、开发区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跨辖区的,应由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别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