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3-00047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3-11-30
  • 2023-11-30
  • 通告
  • 郑自然资文〔 2023 〕445号
  • 有效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对采矿权人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郑州市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做到“谁开发、谁治理,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并在有效期内的《矿山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对采矿权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其按期履行各项生态修复义务,鼓励其将本企业修复责任区域与周边历史遗留、自然损毁区域统筹规划设计一并保护修复,保障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

1. 实行年报制度。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土地损毁情况、矿山生态修复情况、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基金计提使用计划书面报告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月15日前将汇总的矿山生态修复情况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 强化日常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绿色矿山管理要求,坚决防止因不当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造成新的生态破坏,严禁各类矿山企业借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名义非法采矿,重点督促露天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当中分区域分阶段采取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措施,同步开展生态修复。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监测监管,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测矿山生态修复及变化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每半年将收集汇总的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上报市局。

3. 开展抽查检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采矿权人开采治理活动的监管,每季度对辖区内采矿权进行全覆盖检查一次,市局每年将对矿业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该矿业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并将发现的线索和问题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

1. 及时建立基金账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在建与生产(含停产)矿山企业尽快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用以单独核算基金的计提与使用,基金存储和使用情况须在账户中据实反映。

2. 落实基金专款专用。基金应用于《方案》确定的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的预防和治理、土地复垦、矿山开采影响范围定界、监测管护等生态修复工作,不得挤占和挪用。

3. 基金缴纳确有依据。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方案》确定每年计提基金金额,定时足额缴存,专项用于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三)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管理

1. 按时序开展修复。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按照《方案》,结合矿山建设和开采进度,制定矿山年度生态修复计划,依据计划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逐月记录并报告正在实施的生态修复工程进展,确保生态修复工程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完成全部矿山生态修复义务,露天矿山修复后应当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

2. 建立档案资料。采矿权人应建立矿山生态修复档案,实行专项管理,档案包含以下内容:①有效期内的《方案》及相应审查意见、公示公告文件;②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规章制度;③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建立、存取、使用台账、票据凭证;⑤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⑥矿山生态修复区域前后对比影像;⑦其他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资料。

3. 及时组织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在建、生产与退出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工作。采矿权人根据《方案》要求,在完成生态修复阶段性任务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行阶段性验收;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未通过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采矿权人按要求限期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 《方案》编制实施方面。采矿权人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程序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登记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依法采取罚款等措施:①应当编制《方案》而未编制,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②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治理或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

2. 基金计提和使用方面。采矿权人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予登记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未按照《方案》落实基金使用、开展治理恢复工作的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登记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3. 定期监测方面。采矿权人未按期如实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23〕6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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