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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哪些慈善信托项目的重新备案?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信托公司和有其登记的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 对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有相关规定吗?
相关法律、法规虽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但出具的处分报告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并经过委托人签字认可。
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项目的受托人都是在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吗?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 慈善组织能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吗?
没有经过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所谓“慈善组织”不能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的申请条件?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四)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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