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用于应对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动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
储备的成品粮油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其中,小麦粉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小麦粉》国家质量标准特制二等或GB/T1355-2021实施后标准粉、专用粉行业标准普通级以上质量标准。大米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大米》国家标准二级以上质量标准。挂面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挂面》国家粮食行业标准LS/T3212-2014质量要求。成品大豆油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大豆油》(GB/T 1535-2017)一级豆油标准。
成品粮油储备主要为小麦粉、挂面、大米和食用植物油等品种。
一、每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储备保障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市应急管理局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二、发生自然灾害需紧急追加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并联合下达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四、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以及市财政局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并及时将采购情况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五、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执行。验收合格入库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应支付采购资金及检测等必要费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
六、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库存成本。
(一)从事粮油加工或粮油贸易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与承担的代储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能力,具备满足代储所需的仓储设施设备,代储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卫生整洁,安全可靠,符合防潮、防漏、防鼠雀和隔热、通风等性能,安全生产措施齐全,环境整洁,交通便捷。
(三)原则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配备与代储数量相适应的专(兼)职保管人员。
(四)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参与政策性粮油经营合作或竞价交易过程中无违约行为;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近5年企业在取得政府政策支持、财政资金补助(奖励)中无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