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7号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事调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际商事调解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数量日渐增多。商事调解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等特点,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争议解决重要方式之一。近年来,商事调解已成为全球法律服务新的重要领域,许多国家出台商事调解相关制度,提升自身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目前,我国商事调解行业整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商事调解活动开展、商事调解行业监管等方面制度规范建设比较薄弱,亟待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利于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实际,同时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商事调解规则,构建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二是立足行政法规定位,就商事调解基本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同时为商事调解行业创新发展预留制度空间。三是注意做好与有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合力。
问:《条例》对规范商事调解活动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及管理运行要求、商事调解活动的基本规则等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的条件、程序等,强调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同时规定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的条件。二是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三是明确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四是规定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五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商事调解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问:《条例》对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了多项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事调解的宣传,推广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提升商事调解的社会认知度。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情况,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给予支持。四是明确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五是明确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六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协同发展。
问:《条例》如何推动我国商事调解制度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规则融通衔接?
答:《条例》着力建立健全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做好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规则的融通衔接:一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调解员。二是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三是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有关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四是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等。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问:为确保《条例》实施,下一步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司法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条例》制定商事调解组织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商事调解行业统筹规划,推动行业规范与标准建设,切实把《条例》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做好过渡安排,根据《条例》规定对施行前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做好过渡期有关工作,保障平稳有序过渡。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对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仍面临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新形势下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这次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把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基础性行政法规的定位,重在确立基本制度、明确总体要求。三是统筹做好与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加强公共监测?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推进互联互通。二是统一规划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加强站点管理和运行保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四是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以及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五是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能力。
问:《条例》在规范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自行监测,《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其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二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三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四是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问:《条例》如何引导和规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答: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监测服务的机构。当前,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等,对监测数据质量起关键作用。《条例》将规范和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建立了全链条监管体系。一是规定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或者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三是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四是根据规模、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五是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问:在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切实压实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同时,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是严格规范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通过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组合拳”,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震慑。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有关方面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帮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做到知法守法,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及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特别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落实落细《条例》相关规定。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要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作出部署。中国发展需要世界人才的参与,中国发展也为世界人才提供机遇。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便利外国青年科技人才来华,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国际合作交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问:《决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我国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决定》对条例作两处修改:一是在条例规定的普通签证类别中,新增K字签证,明确发给入境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二是规定申请K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问:申请K字签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和要求?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K字签证签发给从境内外知名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学科领域专业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学士学位及以上),或者在上述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教育、科研工作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具体条件和要求将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网站公布。
问:与现有签证类型相比,K字签证有何特点?
答:相较于现有的12类普通签证,K字签证将在入境次数、有效期、停留期方面为持证人提供更多便利。持证人入境后可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交流及创业、商务等活动。K字签证仅对年龄和教育背景或工作经历有特定要求,不要求国内有聘用或邀请单位,申办流程也将更为便利。
问:为确保《决定》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外交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配套办法,明确申请K字签证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升级完善签证申请系统,优化申办流程,确保《决定》增设K字签证有关政策落地落实。二是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决定》的宣传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发布K字签证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便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三是外交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及驻外使领馆将协同配合,做好K字签证签发和境内延期、换发、补发,以及外国青年科技人才入境后停居留管理等工作,依法为申请人及持证人提供相应便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的总动员、总部署,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重要部署,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指明了方向。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的实施意见》,坚持贯彻中央部署与立足河南实际相结合、强化目标导向和突出问题导向相结合,强调完善全面依法治省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法治领域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边界拓展到整个法治建设领域,实现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普法各环节职责一体、全面贯通。作为新时代河南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必须进一步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理解和把握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部地区崛起等中心工作,围绕锚定“两个确保”、持续实施“十大战略”、推进“十大建设”工作部署,树牢“大司法行政”理念,以大视野大格局认识改革、以大责任大担当谋划改革、以大魄力大决心推进改革,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融入参与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提供坚强支撑和服务,以实干实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具体来说:一是在提高行政立法质效上下功夫,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二是在健全依法行政体制机制上下功夫,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质增效;三是在加强刑罚执行上下功夫,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四是在践行法治为民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五是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上下功夫,尽快出台我省《加快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建设开放强省、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专家论证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通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搭建一个专门化、规范化的平台,让专家以专业、中立的角度参与到重大行政决策中,从而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提供专业性、技术性的政策意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19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