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9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自然资源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等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矿产资源法施行30多年来第一次全面修订,在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性规定,为新时代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为保障矿产资源法有效实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措施,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条例》,构建配套衔接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着力为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进一步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准确把握立法定位,严格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对需要在行政法规层面细化和完善的制度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强化制度集成,统筹整合原矿产资源法的多部配套行政法规,增强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
问:《条例》如何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相关制度?
答: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法确立的基础性制度。《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矿业权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矿业权设立方式,明确了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以及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急需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经国务院同意可直接授予采矿权。二是加强矿业权出让工作,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规定同一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实行同级管理;要求矿业权出让部门确保拟出让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明确了对提供探矿权区块的单位、个人的激励措施以及减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情形。三是完善矿业权续期制度,明确了矿业权续期的程序以及探矿权续期时核减勘查区域面积的具体要求。四是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明确了矿业权不得转让的具体情形,要求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等条件。
问:《条例》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定建立健全基础性地质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加强调查成果质量监督,统一发布调查成果信息。二是明确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程序和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相关要求。三是进一步强化矿业用地保障,明确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和开采用地的具体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区、分期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的合理需求。四是规定制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有关国家标准;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五是规定国家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开发利用现状调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及其法定效力,要求采矿权人按照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监测。
问:对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制度有哪些细化规定?
答: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设“矿区生态修复”专章,确立了矿区生态修复的制度框架。《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主要包括: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采矿权人应当协同实施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的生态修复责任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专项政策支持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生态修复;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工程布局、技术措施、时序安排、经费概算、保障措施等;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的完成时限和验收程序。同时,规定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问:《条例》如何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
答: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至关重要。矿产资源法对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以及矿产资源应急作了规定,《条例》对此进一步从三个方面作了细化完善。一是规定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高效协同的原则,构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并从完善监管体制、加快设施建设、提高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方面,对持续提升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综合效能作了规定。二是从明确部门职责、采矿权人责任、相关工作要求等方面,分别对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三是完善了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直接组织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运输、供应,征用相关矿产品、矿产品储备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按照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或者矿产品供应等。
问:对原矿产资源法的六部配套行政法规是如何处理的?
答:矿产资源法修订前,国务院先后出台《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六部配套行政法规。上述行政法规的内容有的已被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吸收或者取代,有的已与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不相符。为强化制度集成,增强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条例》对上述行政法规中需要继续保留的内容作了统筹整合。《条例》施行时,这六部行政法规同时废止。
问: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有关方面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将做好相关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确保各项制度措施有序衔接。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
2026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背景。
答: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中国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践行全球治理倡议,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近年来,一些国家在诸多领域挑起事端,频繁通过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我公民、组织实施不当域外管辖,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破坏国际法治,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作出部署。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旗帜鲜明宣示我国不接受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原则立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制度措施,强化法治保障。
国务院出台《条例》,是反击有的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问:《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二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更好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有的西方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的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明确我实施阻断、反制措施的条件、程序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
问:《条例》明确了哪些应对不当域外管辖的原则立场?
答: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一贯主张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以立法形式进行反制与有的西方国家滥施“长臂管辖”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外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的防御措施。鉴此,《条例》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同时,明确规定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问:《条例》在适用对象上有哪些考虑?
答:《条例》主要针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中国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制度支撑。《条例》将与已经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形成制度合力,进一步夯实法治应对的措施依据。
问:《条例》在识别和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等。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
二是规定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
三是规定阻断措施。经识别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予以公告。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四是明确相关豁免制度。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应当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范围等,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意后可以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有关措施。
问:《条例》规定了禁执令制度,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禁令等制度,对外国“长臂管辖”进行阻断和反制。《条例》借鉴国外有关做法,结合实践需要,建立了精准适用的禁执令制度,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即禁执令,并对违反禁执令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为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问:《条例》针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规定了哪些反制措施?
答:一是明确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
二是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同时明确相关程序和豁免制度等。
问:《条例》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方面,规定了哪些服务保障制度?
答:一是明确中国公民、组织可以就有关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起诉。
二是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中国公民、组织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是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引导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与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的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7号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事调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际商事调解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数量日渐增多。商事调解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等特点,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争议解决重要方式之一。近年来,商事调解已成为全球法律服务新的重要领域,许多国家出台商事调解相关制度,提升自身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目前,我国商事调解行业整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商事调解活动开展、商事调解行业监管等方面制度规范建设比较薄弱,亟待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利于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答: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实际,同时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商事调解规则,构建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二是立足行政法规定位,就商事调解基本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同时为商事调解行业创新发展预留制度空间。三是注意做好与有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合力。
问:《条例》对规范商事调解活动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及管理运行要求、商事调解活动的基本规则等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的条件、程序等,强调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同时规定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的条件。二是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三是明确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四是规定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五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商事调解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问:《条例》对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了多项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事调解的宣传,推广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提升商事调解的社会认知度。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情况,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给予支持。四是明确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五是明确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六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协同发展。
问:《条例》如何推动我国商事调解制度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规则融通衔接?
答:《条例》着力建立健全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做好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规则的融通衔接:一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调解员。二是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三是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有关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四是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等。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问:为确保《条例》实施,下一步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司法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条例》制定商事调解组织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商事调解行业统筹规划,推动行业规范与标准建设,切实把《条例》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做好过渡安排,根据《条例》规定对施行前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做好过渡期有关工作,保障平稳有序过渡。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对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仍面临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新形势下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这次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把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基础性行政法规的定位,重在确立基本制度、明确总体要求。三是统筹做好与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加强公共监测?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推进互联互通。二是统一规划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加强站点管理和运行保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四是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以及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五是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能力。
问:《条例》在规范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自行监测,《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其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二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三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四是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问:《条例》如何引导和规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答: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监测服务的机构。当前,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等,对监测数据质量起关键作用。《条例》将规范和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建立了全链条监管体系。一是规定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或者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三是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四是根据规模、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五是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问:在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切实压实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同时,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是严格规范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通过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组合拳”,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震慑。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有关方面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帮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做到知法守法,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及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特别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落实落细《条例》相关规定。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要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作出部署。中国发展需要世界人才的参与,中国发展也为世界人才提供机遇。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便利外国青年科技人才来华,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国际合作交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问:《决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我国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决定》对条例作两处修改:一是在条例规定的普通签证类别中,新增K字签证,明确发给入境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二是规定申请K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问:申请K字签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和要求?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K字签证签发给从境内外知名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学科领域专业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学士学位及以上),或者在上述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教育、科研工作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具体条件和要求将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网站公布。
问:与现有签证类型相比,K字签证有何特点?
答:相较于现有的12类普通签证,K字签证将在入境次数、有效期、停留期方面为持证人提供更多便利。持证人入境后可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交流及创业、商务等活动。K字签证仅对年龄和教育背景或工作经历有特定要求,不要求国内有聘用或邀请单位,申办流程也将更为便利。
问:为确保《决定》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外交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配套办法,明确申请K字签证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升级完善签证申请系统,优化申办流程,确保《决定》增设K字签证有关政策落地落实。二是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决定》的宣传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发布K字签证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便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三是外交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及驻外使领馆将协同配合,做好K字签证签发和境内延期、换发、补发,以及外国青年科技人才入境后停居留管理等工作,依法为申请人及持证人提供相应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