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范围内。各县(市)、上街区和郑州航空港区可参照执行。
该《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居住权首次登记、居住权变更登记、居住权注销登记、其他事项等四个章节内容。
第一章 居住权首次登记。详细列出居住权首次登记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核要点等具体实施的流程及要求,为居住权首次登记的规范化办理提供指导。
第二章 居住权变更登记。详细列出居住权变更登记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核要点等具体实施的流程及要求,为居住权变更登记的规范化办理提供指导。
第三章 居住权注销登记。详细列出居住权注销登记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核要点等具体实施的流程及要求,为居住权注销登记的规范化办理提供指导。
第四章 其他事项。阐述居住权登记实施后,对于办理其他登记、查询登记时的注意事项,并规定《规范》的有效期,明晰适用性,如本《规范》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出台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出台的规定执行。
为切实保障群众居住权登记需求,维护居住权人合法权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住权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且国家、省级层面尚未出台配套实操办理指引的现实情况,郑州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旨在通过制度创新与流程优化,为居住权登记工作提供明确、可操作的指引,化解因登记依据不明、程序不清引发的实务争议,保障居住权制度平稳有效运行。
答:本办法制定的管护费用标准为:设定三环内30亩土地管护费用基准价,30亩以下按30亩计,30亩以上地块管护费用实行分段累进制计算拦标价。
答:本办法明确了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原则为:项目优先原则、重点服务保障原则、投资强度控制原则和及时供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