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中的“债权”原则上指的是金融机构的债权。具体可参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规定的“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仍然有效,两文件适用范围均包括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
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主要依据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三定”规定等,具体包括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