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长速度是反映经济社会某一领域发展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而同比和环比是反映增长速度最基础、最核心的指标,也是国际上通用的指标。在统计中,同比和环比通常是同比变化率和环比变化率的简称,用于表示某一事物在对比期内发展变化的方向和程度。
一、同比基本概念
同比是以上年同期为基期相比较,即本期某一时间段(点)与上年某一时间段(点)相比,可以理解为今年第n月与去年第n月的比较。如,2022年12月份与2021年12月份相比较,2022年上半年与2021年上半年相比较就是同比。同比增长率是指本期和上一年同期相比较的增长率,计算公式为:同比增长率=(本期数-同期数)/同期数×100%。例如,某公司2022年上半年利润3000万元,为本期数,上年同期数是2021年上半年的利润2000万元,同比增长率为(3000-2000)/2000×100%=50%,即某公司2022年上半年利润同比增长50%。
二、环比基本概念
环比是与上一个相邻统计周期相比较,表明统计指标逐期的发展变化,可以理解为第n月与第n-1月的比较。如,2022年12月份与2022年11月份相比较,2022年1月份与2021年12月份相比较就是环比。环比增长率是指本期和上期相比较的增长率,计算公式为:环比增长率=(本期数-上期数)/上期数×100%。例如,某公司2022年6月份营业收入额为100万元,为本期数,上期数是2022年5月份营业额80万元,环比增长率为(100-80)/80×100%=25%,即某公司2022年6月份营业额环比增长25%。
三、同比和环比的应用
环比侧重反映数据的短期变化。用环比增长速度反映指标变化时,时效性强,比较灵敏。比如,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环比涨跌幅进行分析,可以判断短期内物价变化的方向(上升或下降)。环比的不足之处是,对一些随着季节变化而波动的指标,将当期的数据直接与上期相比时,容易受到季节因素的干扰,使得用其反映的增长速度波动往往较大。比如,由于“双十一”促销影响,11月份网上零售额相比10月份增加较多,而12月份网上零售额相比11月份会减少较多,相应地,11月份的环比增长速度会比较高,而12月份的环比增长速度就可能是负的,但这并不能说明网上零售额发生了趋势性变化。所以进行环比计算之前一般需要先把经济指标变动中的季节性因素剔除掉,即进行季节调整后,再计算环比增长速度。
同比相对于环比,侧重反映长期趋势,能够一定程度上克服季节性波动的影响。比如,同样是“双十一”促销,使用同比增长速度,10月、11月、12月的网上零售额增速波动不会像环比波动那样大,主要由于上年与今年11月“双十一”促销因素均存在。但另一方面,同比增长速度的缺点是易于受基期因素影响,比如,上年基期受灾害影响,数据波动大,而今年同期未受灾害影响,则同比增长速度会表现出波动变化。
总之,同比和环比所反映的虽然都是变化速度,但由于对比基期不同,反映的内涵不同。一般来说,环比可以与环比相比较,而不能拿同比与环比相比较。但是,对于同一个领域,当既要考虑历史发展趋势,又要考虑短期变化时,则应把同比与环比放在一起进行对照分析。
对GDP数据进行修订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世界各国GDP数据都不是一锤定音,一次核算就固定不变,必须根据更加完整、可靠的基础数据不断修订。
GDP数据需要大量的基础资料进行核算,基础资料获得的越充分、质量越好,GDP数据的准确性越高,越能比较好地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GDP初步核算时,各国主要利用进度统计资料,采用相关指标推算的方法进行,是因为初步核算数据通常更注重时效性,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基础资料的完整性、详细性和可靠性。当之后获得了比较健全的基础资料时,就需要对以前核算的GDP数据进行修订,使其更加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此外,GDP核算的某些概念、分类和计算方法的变化往往引起GDP数据的变动,如果不对历史数据做相应的修订,这些概念、分类和计算方法变化前后的GDP数据就失去可比性和一致性。比如,全国经济普查提供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基础资料,利用这些资料计算出来的GDP数据与利用经常性资料来源计算的 GDP数据往往有一定的出入,就需要对一定时期的历史数据进行修订,以保持相应时期的 GDP数据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一是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予以公示:http://www.stats.gov.cn/fw/sxqygs_19065/gsxx/;二是各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对本机构及市、县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据《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答:农业统计范围包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各种专业性农、林、牧、渔场;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工矿企业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军马场及农业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