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要求,自2026年5月1日起,各地登记机关将统一使用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本次变化可概括为三个关键词:更清晰、更便捷、更安全。
一、更清晰:股东责任更明确,信息填报更规范
1.出资期限明明白白。公司设立或变更时,须明确填报每位股东出资缴付的起止日期,将出资承诺以“时间表”形式载入登记材料。何时出资、出资多少,一清二楚。
2.失权处理有章可循。股东未按期出资,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可能丧失相应股权。新版规范明确了因股东失权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所需材料,为企业规范处理“不良股权”提供了明确的制度路径。
二、更便捷:跑动减少,效率提高,衔接顺畅
1.迁移登记“一次办结”。以往迁移档案需两地跑,现在直接向迁入地申请即可,调档函由登记机关之间对接,无需再跑迁出地。
2.审核表单“15合1”。过去按企业类型和业务类型分设15种审核表,现统一合并为一张《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审核表》,审批效率大幅提升。
3.“个转企”衔接更顺畅。新版规范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登记所需的提交材料,消除了转型过程中的制度障碍,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了转型业务的“无缝衔接”,为小微主体的成长壮大铺平了道路。
三、更安全:严防冒名登记,保护个人信息
1.实名登记更严格。新增实名登记确认表格,记录申请人身份与业务的关联性,让“被股东”“被法人”无处藏身。
2.个人信息更安全。身份证号、住址、手机号等敏感信息单独成页,与社会公示内容严格分开,为您多添一重保护。
3.代理中介更规范。代办人员必须亮明身份,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信息系统登记,全程留痕、可追溯。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药品监管效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明确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细化假药认定情形。二是细化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流程,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三是针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为适应药品流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加强药品使用监管,《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压实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明确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范围。二是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使用环节药品质量,防控风险。三是细化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流程,规定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条件和程序;支持配制儿童用医疗机构制剂,满足儿童患者用药需求。
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药品生产是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满足药品产业发展需要,《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严格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供应商审核、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管理、药品上市放行等责任,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明确可以委托分段生产药品的情形。二是规定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在境外生产的,其生产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要求。三是完善中药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根据中药材特点对其进行产地加工,明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的管理要求。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药品监管改革,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多途径支持药品研发创新,药品产业创新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鼓励药品创新,推动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制和创新,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支持新药临床推广和使用。二是加强药品研制管理。明确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程序,细化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要求,规定符合中药特点的研制管理要求。三是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流程。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等药品上市注册加快程序,明确药品再注册程序,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转换机制。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品、罕见病治疗用药品给予市场独占期,对含有新型化学成分的药品等进行数据保护。五是细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药物警戒体系,全面评估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定期对药品开展上市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