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3.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4.偿还商贷本息;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
(二)租赁自住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无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的;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方面,公积金中心无权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直还”模式,只能通过业务合作,持续动员协调更多的商业银行签约。另一方面,公积金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经营银行业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贷款资金必须通过业务受托银行发放,如果公积金受托银行和原商贷银行不是相同银行,比如工商银行对建设银行,在仅提供内部结算账户时,跨行划转资金目前难以实现。
“商转公”贷款业务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业务范畴,一般采用“先还再贷”模式。郑州公积金中心为帮助解决商贷购房家庭自筹资金问题,推出了“直还”模式,即用公积金结清商贷余额,把商贷转换为公积金贷款,降低缴存职工购房利息支出。“直还”模式相对复杂主要原因在于需要用公积金替商贷借款人结清贷款,所以有两个环节必不可少:一是需要提供《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内容包括还款银行资金接收账号、贷款余额等信息。二是涉及抵押权转移。原商贷已将房产抵押给了银行,公积金中心重新办理房屋抵押后才能放款,需要商业银行同意办理原房屋顺位抵押,必须取得《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
2025年7月9日起,申请郑州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更便捷。采用“先还再贷”模式的,仅需提供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即可到郑州市各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纸质材料减免了9项;采用“直还”模式的,提供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即可到郑州市各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纸质材料减免了8项。
可以。新市民、青年人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承租本市公租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其他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在年度内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单身缴存家庭年提取金额为18,000元,已婚缴存家庭年提取金额为36,000元,或者按照职工当年实际缴存额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