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
包括国家提供的面向全国持证对象的优待服务;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的优待类协议所涉及服务;各地提供的面向本地或全国持证人的优待服务;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郑州市相关优待服务可以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和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网查询。
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先联系原制作银行进行挂失,并在挂失后第一时间告知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挂失后,可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原制作银行网点申请补领。
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