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信息完善的申请人,本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建档立卡不完善的,还需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如:退役军人的退役证件、立功受奖材料,烈士遗属等的烈士证明书及与烈士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人员,审核不予通过。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