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①有效期内的《矿山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及相应审查意见、公示公告文件;②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规章制度;③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建立、存取、使用台账、票据凭证;⑤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⑥矿山生态修复区域前后对比影像;⑦其他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资料。
答: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答: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期限届满续期且储备土地暂无供应计划的,临时利用主体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土地储备机构需要重新组织评估,按照原程序组织审批,原临时利用主体优先利用。
答:本办法所称临时利用,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对暂不供应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以租赁方式实行有偿利用,或因市政建设、民生工程、抢险救灾等实行无偿利用。
答: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对储备土地进行看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