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对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规划标准如下:
1.新建住宅区在商品住宅1.5辆/户、保障性住房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剧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中应配建不少于15%充电车位,与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2.新建居住街坊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地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地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造型设计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集约用地,造型简洁,美观大方,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对新建项目电动汽车充电车位规划标准如下:
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符合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2.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中,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具备条件的,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5%。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文件中的材料清单提供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必要件14项,非必要件2项。其中非必要件中的临时用地初审意见,是需要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的要件,由开发区、区县(市)初审后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主要针对特殊复杂情形的临时用地申请,具体视情况而定。另外,需申请人编写的临时用地申请
按照文件规定,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由市、区县(市)、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分级审批。具体情形包括:区县(市)、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不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区县(市)、开发区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跨辖区的,应由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别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的申请主体为已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主体单位或施工单位,地质勘查主体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