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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房屋被征收并已拆除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由权利人本人持身份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房屋灭失注销登记需要收费吗?
房屋灭失注销登记不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办理首次登记的时间是?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办结时限调整为1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申请首次登记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要申请的房屋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竣工验收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址及门牌坐落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房屋,土地)测量报告后可以申请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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