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出于管理需要,将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要先按比例(各地不同)扣除一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后,将余下费用再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比如某参保人就医后,发生了药品、诊疗等费用,其中药品又包括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那么报销的方法是:乙类药扣除自付后的费用,加上甲类药全部费用,再加上诊疗等费用中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可用于累计参保人当年的起付线。对于超过起付线、未达封顶线的费用,依据患者本人参保类型、就医医院级别等按规定比例报销。
在就医前,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医院可以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可以通过手机进行查询,具体操作如下: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异地备案服务专区,点击查询服务下的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查询,选择就医地,输入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查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开通情况及支持的病种,也可以点击更多筛选,在开通类别中选择门诊慢特病,查询就医地开通的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联网地点医药机构,显示已开通的,就是可以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的。
(一)《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开户)》;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证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新入职职工,从单位为其开始缴纳医疗保险的月份的次月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