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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 对主体结构工程有重大改动的设计变更,是否需要原设计单位签字确认?
必须由原设计单位签字确认!依据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已经公布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 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申请方式有哪些?
可以网上申请、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 - 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在哪里办理?
郑州市中原区(县)中原西路与图强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街道郑州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三楼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综合受理区。交通指引:1.乘坐210路、37路、12路、12路区间车、S113到市政务中心站下车。2.乘坐地铁1号线西流湖站C出站口凯旋路换乘S170直达市办事大厅。
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 - 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的实施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 - 需提供资料清单中“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的是那个部门?
需提供资料清单中“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的是河湖库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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