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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初审)(省内)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初审)(省内)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二、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初审)(省内)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初审)(省内)的依据是什么?
一、《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条第一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市、直管县市考核审查) -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市、直管县市考核审查)事项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三、《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四、《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免职或者经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任免决定或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2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司法部对决定予以任命或者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定期在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告,并定期编制全国公证员名录。”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市、直管县市考核审查) -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市、直管县市考核审查)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市级复审) -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市、直管县市考核审查)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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